本帖最后由 春雨秋风 于 2015-6-20 23:29 编辑
浦城县富岭镇党委包庇圳边村支书钟奕亮的事实 2012年4月22日,时任圳边村代理支书钟奕亮,为了党支部换届选举顺利转正,不顾中央及政府严禁公费旅游的规定,组织23位党员去江西三清山公费旅游,肆意挥霍村集体财产,共花费人民币13750元.我将以上事实在2012年5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富岭镇党委及纪检部门举报,拖延两年多未作任何处理。2014年5月15日,我在县长、书记接待日再次向县信访办举报,并在网上向南平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,富岭镇党委在县领导和南平纪检的督办压力下,勉强将13750元旅游款追回,只给钟奕亮一个全镇通报,无任何党纪处分。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:“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,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’’ 富岭镇党委明显置党纪国法于不顾,刻意包庇,渎职腐败,望纪检部门严查此事,给予钟奕亮党纪处分,上正党风,下顺民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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